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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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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属县政府序列,接受县政府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主管通山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决定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党的组织及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的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律程序办理);根据有关规定条件解除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制定全县党育规划,开展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党规党法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干部和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和法纪。

8、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负责全县源头治腐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上下联系、综合协调、检查督办。

11、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山县纪委监察局
地址:通山县政府大楼内 联系电话: 0715-2365533